时间:2021/4/2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完善单病种付费管理,支持分级诊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1月8日,甘肃省医保局下发通知,对规范城乡居民县乡级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甘肃省医保局

通知指出,在原有城乡居民县乡级分级诊疗病种的基础上,按照疾病诊疗规范,补充完善部分县乡级病种诊断名称及术式;适当提高县乡级医疗机构外科、产科、儿科、心脑血管、传染性疾病等病种及微创手术付费标准,降低以门诊治疗为主的病种付费标准。先期调整完善种县乡级病种付费标准,推动基层落实首诊制度,省市级分级诊疗病种付费模式随下一步全省支付方式改革部署情况适时调整。通知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县乡级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标准和患者自付费用组成,其中: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病种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同一病种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同病同支付标准”;参保人员按照本统筹区基本医保待遇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统筹区住院医保基金在结算周期按单病种支付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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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转科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需要实施病种中两个及以上病种主要操作/治疗方式的,医疗机构可不列入(或可退出)单病种付费。参保人员住院病案首页第一诊断及治疗方式符合病种目录的,一律按单病种进行结算。对需退出单病种结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须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准备案,未予核准的仍按单病种进行结算。

通知要求,各市州医保局要根据本辖区单病种付费管理运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服务提供能力、适宜技术服务利用和医药价格变动等因素,建立单病种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单病种付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与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推诿病人、减少服务量等违规违约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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