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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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临夏中院普法讲堂(一)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立足审判,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州法院将推出涉企普法讲堂系列专题,通过普法宣传切实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提升经营者依法经营理念,以法治护航,持续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普法讲堂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创作作品而产生的与作者人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一)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原标题:《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临夏中院普法讲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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